第四章
企業破產法
山東女子學院會計學院 秦怡
前言
就像一個人有生也有死一樣,企業也有生和死, 生是指企業的設立,死就是企業的關閉、撤銷和破 產。 破產是商品經濟中的必然現象。在市場競爭中, 優勝劣汰的法則使得部分經營者失敗,在其全部資 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對債權人而言,就產生了 償還順序及償還數額的問題,為了解決這一問題, 破產法律制度應運而生!
1888(2/3)1994 2003-2012年1月19日,美國柯 達公司已經正式提出破產保護申請
破產法不僅僅是退出法、死亡法、 淘汰法,還是企業更生法、挽救法 。
破 產
指對喪失清償能力的債務人, 審理并在其監督下,強制清算全部財 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破產具有以下特征:
程序嚴格
基于債務人不能
清償到期債務
主要目的在于公 是特定情況下適 用的償債手段
平的清償債務
《中華人民共 和國企業破產 法》于2006年8 月27日通過, 自2007年6月1 日起施行。
破產簡要程序圖
申請破產
和解與重整
通知公告 申報債權 管理人
中止程序
OK NO
終結破產程序
破產宣告
破產清算
清理債權債務
破產程序終結
第二節 破產申請與受理
一、破產原因 (一)概述 ? 破產原因,也稱破產界限,指認定債務人喪失清 償能力,當事人得以提出破產申請, 動破產程序的法律事實。 ? 破產原因也是和解與重整程序開始的原因。
破產界限:
【2012修改】《企業破產法》及司法解釋對 破產原因的規定
債 務 人
企業法人 不能清償 到期債務
資產不足以 清償所有債 務或明顯缺 乏清償能力
債 權 人
破產申請 --破產程序啟動的依據
1.破產申請的主體:
債權人;債務人;依法負 有清算責任的人
2.破產管轄權: 級別---按工商登記情況確定
破產申請的主體:
1.受理的程序
三、破產申請的受理
破產申請受理--破產程序開始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 債務人有權自收到通知起7日內提出異議
除上述情形外:
,應當同時指定 管理人。 ? 內通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2.破產受理的效力(受理后產生 7項效力)
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 人員承擔法定的5項義務: 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 、文書等資料